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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机构
入会须知
业务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烟台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antai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YT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发展烟台市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档案工作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档案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档案文化、服务档案人才成长、加强档案学会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烟台市档案局,接受烟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烟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中国档案学会、山东省档案学会、烟台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工作。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西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开展档案业务咨询,召开有关研讨会、报告会,举办讲座等;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向中国档案学会、山东省档案学会和市社科联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三)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会会员和档案工作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四)发展会员并向省档案学会、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五)编辑学会内部刊物;

(六)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七)加强与有关学会和各市档案学会的业务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馆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当专业水平的档案工作者;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有独立工作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4、热心档案事业,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从事其它工作,对档案学有一定研究或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本市各县市区、市直专业主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学术小组,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在档案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有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组织开展档案学术活动;

(九)评选奖励并向有关部门推荐档案优秀学术、科研成果;

(十)审议和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到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会刊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三)协调组织全市各种档案学术活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3名。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接受个人、团体及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范围内的咨询、中介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研究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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