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询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事项别名) 档案查询 二、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体 烟台市档案馆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五、受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六、申请材料 (一)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持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或者介绍信等)即可。 (二)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的一般性档案资料,须凭公民本人所在组织或街道(乡、镇)办事处以上政府机关的介绍信及档案形成单位的查阅意见,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查阅。 (三)查阅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档案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查档公函即可;查阅利用本人或近亲属捐赠档案的,提供本人合法证明或近亲属证明材料即可;查阅利用利用者本人的工龄、学籍、学历、职称、任职、奖励、招聘、调动、退休等凭证档案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公函或利用者本人合法证明即可。 (四)查阅利用市委、市政府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签字批准,并报馆长同意,方可查阅;查阅利用本单位会议记录,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经本馆领导审查同意,方可查阅;查阅利用其他机密档案和重要档案,严格按国家规定,经档案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经本馆领导审查同意。 (五)新闻媒体或法律诉讼等部门需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资料的,须凭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档案形成单位及本馆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查阅。 
七、办理流程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 否。 十、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凤凰大街与长宁路交会处烟台市档案馆一楼档案查阅服务中心。 十二、咨询电话 0535-6789392。 十三、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535—6789317; 投诉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凤凰大街与长宁路交会处烟台市档案馆417。 十四、常见问题 问题:怎样提高查档的成功率? 回答: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查档内容填写信息尽可能具体、详细,这样更有便于查找到您的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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