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本馆已经开放的档案资料和政府公开信息,持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或者介绍信等)即可。 二、公民和组织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的一般性档案资料,须凭公民本人所在组织或街道(乡、镇)办事处以上政府机关的介绍信及档案形成单位的查阅意见,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方可查阅。 三、查阅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档案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查档公函即可;查阅利用本人或近亲属捐赠档案的,提供本人合法证明或近亲属证明材料即可;查阅利用利用者本人的工龄、学籍、学历、职称、任职、奖励、招聘、调动、退休等凭证档案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公函或利用者本人合法证明即可。 四、查阅利用市委、市政府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签字批准,并报馆长同意,方可查阅;查阅利用本单位会议记录,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经本馆领导审查同意,方可查阅;查阅利用其他机密档案和重要档案,严格按国家规定,经档案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经本馆领导审查同意。 五、新闻媒体或法律诉讼等部门需查阅利用本馆未开放档案资料的,须凭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档案形成单位及本馆主要负责人同意,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查阅。 六、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利用者应当在档案馆指定的阅览区域内利用档案资料。查阅前,也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查询联系(联系电话:0535—678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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